员工离职后,已授予的期权能否行权?

2019-04-10 14:06

公司实施期权激励计划,分配期权,可以激励士气,但是,员工流动性对于公司是再正常不过的情况,针对员工离职后,已授予的期权能否行权这个问题,需要在签订期权授予协议及颁布期权激励计划时,就提前已经约定好。针对离职员工,已授予的期权能否行权,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。


员工离职后,已授予的期权能否行权?


一般,公司在发放期权时,在期权授予协议中会约定期权的成熟期以及成熟条件。只有当期权满足成熟条件条件时,针对成熟的期权才可进行行权。因此,员工离职后,已授予的期权分以下两种情形:


1、已授予但未成熟的期权,在员工离职后,不可进行行权,针对这部分期权,公司一般是无偿回收,放回期权池;


2、已授予,且已经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。在此,本文着重讨论这种情形的期权。


情形一:若公司在授予协议中,没有明确约定当期权成熟后在一定时间内员工不行权,期权自动失效,且也没有约定,员工离职后,针对已授予或行权的期权的处理机制。这种情况,由于协议约定不明确,对于离职后这部分期权能否行权,需要双方协商,但也是常常导致纠纷的原因。


情形二:如果在授予协议中明确约定,员工离职后,针对其已行权的期权强制回收,未行权的自动失效。则,员工在离职后,对于这部分期权不得行权。


情形三:如果在授予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期权成熟后,在一定时间内不行权自动失效,则若员工离职时,若已成熟的这部分期权已经过了这个犹豫期,则员工不得行权。若员工离职时,已成熟这份期权尚未过犹豫期,且公司允许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允许行权,则此种情形员工离职后针对此部分的期权可得行权。


员工离职后,期权可否行权,本质上是公司在发放期权时,有没有明确约定期权授予退出机制的设计。由于公司的情况不同,所以在退出机制的设计上,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,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的情况设计合适的退出机制,这样有利于保证期权激励的灵活性。也能够好的促使期权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。